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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城財金2022年債權(諸城市2020年債務率)

政信傳媒 2023年02月25日 19:37 270 定融傳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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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城市財金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樣?

諸城市財金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4月26日諸城財金2022年債權,法定代表人:王海祥,注冊資本:80,000.0元,地址位于山東省濰坊市諸城市繁榮東路261號。

公司經營狀況:

諸城市財金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目前處于開業(yè)狀態(tài),招投標項目1項。

建議重點關注:

愛企查數據顯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該公司存在:「自身風險」信息10條,涉及“開庭公告”等

諸城財金2022年債權;「關聯風險」信息320條,包括其投資諸城財金2022年債權的“諸城外貿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yè)存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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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債權轉讓限制有哪些?

一、 債權轉讓 限制有哪些 第一、主體方面的限制?!?合同法 》第79條規(guī)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為: 債權人 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處置債權。 第二、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為,即 債務人 應為的特定行為。行為分許多種,有的行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為;有的行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為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為,這類行為如果由別人代為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第三、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后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 轉讓合同 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 行為。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睹穹ㄍ▌t》第91條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批準。原批準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準的,轉讓無效。 二、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第一、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guī)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合同法》第79條的規(guī)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 繼承 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 合同當事人 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第三、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 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 合同無效 ,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第四、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guī)定:一是自由主義,德國 民法典 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我國《合同法》第80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 第五、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 法規(guī) 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91條規(guī)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guī)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法律規(guī)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xù)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xù),債權轉讓無效。 不管是轉讓債權還是轉移 債務 ,實際都是需要滿足了規(guī)定的條件才行,否則的話轉讓行為可能不會發(fā)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在轉讓債權的時候,只需要通知債務人,但要是轉移債務的話,由于關系到 債務承擔 的問題,就必須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

中至遠觀點:PPP財金【2019】10號文關鍵點深度解讀

自從2019年3月7日財政部頒布《關于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guī)范發(fā)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以來,PPP業(yè)內眾多大咖已經針對該10號文發(fā)表了不少文章,觀點不一,甚至相左。如果單獨是學術觀點的交流,百家爭鳴固好,但是作為一個對PPP將起到重大實踐性指導作用的10號文,屬于操作手冊性質而并非學術論文,規(guī)則內容必須清晰、必須讓人理解到位,否則,將可能引起再次引起社會對于PPP的茫然與無助。正是基于此,本著對人對己負責的態(tài)度,我們覺得有必要對10號文的若干關鍵問題再次解讀。我們不能保證自己的觀點是多么正確,只是力求客觀,更是期待能夠引起一番討論,最終由立法者以正視聽。讓PPP規(guī)則能夠在清晰、務實、易懂的狀態(tài)下指導PPP的前行。

一、規(guī)范的PPP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諸城財金2022年債權

1.屬于公共服務領域的公益性項目,合作期限原則上在10年以上,按規(guī)定履行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程序;

理解清晰,無須解讀。

2.社會資本負責項目投資、建設、運營并承擔相應風險,政府承擔政策、法律等風險。

【解讀A】

一直以來,很多PPP項目的風險分配中尤其涉及政策、法律等問題都是觀點不一,很多政府在風險分配中都對政策、法律風險進行了細分諸城財金2022年債權:(1)對于本級政府頒布的政策、法規(guī)等,由于政府本身具有可控性,因此,風險由政府承擔;(2)而對于上級政府頒布的政策、法規(guī)等風險,由于本級政府不具有控制力和預見性,視同如不可抗力,由雙方分擔。這種劃分經常在實踐中引起政府與社會資本方的爭議。本次意見的規(guī)定,應該理解是,只要是政策、法律風險就由政府承擔,不管對于本級還是上級,對合理的風險分配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但是,若如果部分政府擔心未來十年自己發(fā)生變化,而強迫社會資本方自愿承擔本級政府的政策、法律風險,那么是不是就是不合規(guī)PPP了諸城財金2022年債權?希望立法者說的再清楚些。

3.建立完全與項目產出績效相掛鉤的付費機制,不得通過降低考核標準等方式,提前鎖定、固化政府支出責任;

【解讀B】

考核標準固然好,立法意圖固然值得提倡。但是,這種簡單的規(guī)則表達,實踐中難以操作。

“考核標準”本身就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劃定,也就無法認定什么叫“降低”。在實踐中,尤其是在諸如文化旅游、養(yǎng)老、健康、體育等運營類項目中,每個運營方都可能有自己獨特的運營模式和內容,缺乏普遍規(guī)律性,考核標準難以設定(這與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等具有明顯區(qū)別),目前市場上出現的絕大部分上述運營類項目都是參照政府付費項目的“運維”的理念,而不是“運營”的理念來設定考核標準,充其量加點對“消費者投訴”、“安全性”等簡單的績效考核標準。這樣顯然是社會資本方為了減少績效考核不合格的風險。

因此,實際上“降低考核標準”是很難認定的。那么,本條規(guī)定實際上幾乎形同虛設。

諸城財金2022年債權(諸城市2020年債務率)

4.項目資本金符合國家規(guī)定比例,項目公司股東以自有資金按時足額繳納資本金;

【解讀C】

此條十分重要。股東的認定原本無須多言,但是,PPP項目長達10年以上且投資額很大,很多社會資本方難以忍受這么長周期的投資回報。

1、實體企業(yè)組成聯合體的情形

若A公司和B公司組成的社會資本方聯合體約定,B公司可以做股東3-5年,在3-5年期滿后,由A公司收購B公司股份,則到期退出方B公司是否真正的股東?這個至關重要。

圖例:

(1)若認定B公司為真正股東,則可以解決了A公司的現金流不足的弊端,尤其對于施工企業(yè),當項目進展到3-5年后,施工企業(yè)A公司可以從施工角度獲得工程款收益來收購B公司的股份,從而實現項目的“投資自平衡”,避免出現財務危機,并可以做更多項目。

(2)若不認定B公司為真正股東,則A公司將必須獨立存在10年以上(當然將來也有可能進行對外股權轉讓,但是這是不確定值,風險性大),那么將難以調動社會投資人參與PPP的積極性,甚至說很少有人有這個能力參與,PPP仍然很難得到發(fā)展。

2、金融機構與實體企業(yè)組成聯合體的情形

在以往PPP項目中(尤其是資管新規(guī)出臺之前),一種常見的模式是,以信托公司為典型代表的出資人與實體企業(yè)(例如運營商、建筑商)組成聯合體參與PPP項目,其中的出資人顯然也是股東之一。信托公司的資金很少是使用公司自有資金,幾乎都是發(fā)行信托計劃募集而來的資金(無論是單一信托的“通道”,還是真正的集合信托)。但是,按照本10號文的規(guī)定,股東以“自有資金”作為資本金繳納,那么,將意味著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募集資金的形式將無法參與PPP項目的投資,從理論上看,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參與PPP項目僅能采用債權融資的形式(與銀行貸款相同的地位和作用),但實際上,無論從資金的期限上還是成本上幾乎都不能滿足PPP項目的要求,因此,實際上10號文幾乎宣告了以信托公司為典型代表的金融機構徹底無法參與PPP 項目了。

  二、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同時,新上政府付費項目原則上還應符合以下審慎要求:

1.財政支出責任占比超過5%的地區(qū),不得新上政府付費項目。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污水、垃圾處理等依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表現為政府付費形式的PPP項目除外;

【解讀D】

此條規(guī)定相當重要,值得贊揚。實踐中除了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外,對于醫(yī)療、交通、教育等領域也有可能出現這種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情況,這個問題的解決,對于社會對于PPP的正確理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2.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

理解清晰,無須解讀。

3.嚴格控制項目投資、建設、運營成本,加強跟蹤審計。

理解清晰,無須解讀。

對于規(guī)避上述限制條件,將新上政府付費項目打捆、包裝為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項目內容無實質關聯、使用者付費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庫。

【解讀E】

這句話本意是好的,但是總感覺表述不清晰,拆分理解如下:

1、適用前提是本應屬于政府付費類項目,即項目本身不具有實質性運營成分,而硬是將其諸城財金2022年債權他無實質性關聯的運營包含進來。最典型的是將市政道路周邊的停車場、廣告牌加入進來。在這種情況下,實施動機就是想建設市政道路,是為了“迎合”PPP的規(guī)定才進行包裝。

2、如果項目本身就是有實質性運營的項目,那么就不是政府付費,不用符合此項規(guī)定。因此,不要誤解為,可行性缺口補助項目中使用者付費比例必須不低于10%。例如,養(yǎng)老項目,公益性成分較大,就算是收入嚴重不足低于10%,那么政府也應該補貼;又如市內文旅項目,是為了提升市民的生活質量和城市品質,就算收入少于10%,政府也可以補貼。這些都是合規(guī)的。千萬不要在這里曲解了。

3、對于不準予入庫中的“無實質性關聯”和“使用者付費比例低于10%”規(guī)定,到底是兩個條件需要同時滿足的“和”,還是兩個條件只滿足一個即可的“或”,這幾天不同專家都有各自不同的觀點。這一點很重要,涉及到打擊面是否過大,很多項目是否還能做得下去得問題,將來得應先過會很大。

我們認為,應該理解為“和”,也就是說,對于政府付費的項目中加了使用者付費項目,只有同時滿足了“無實質性關聯”和“使用者付費比例低于10%”,才是不予入庫的。原因:

(1)應從文中表達的邏輯看,如果是“或”的關系,那么,一個“無實質性關聯”的規(guī)定就足夠了,已經涵蓋了從0%-100%的所有使用者付費比例,換句話說,如果只要是“無實質性關聯”就不準入庫,那何必再寫出“使用者付費比例低于10%”,多此一舉。顯然,增加了“使用者付費比例低于10%”的表達,就是為了給出一個范圍,即使用者付費比例又是低于10%的,才不予入庫。如果“有實質性關聯”或者“使用者付費比例高于或等于10%的”,則都是可以入庫的。

(2)從內容本身理解,本段前一句是“將新上政府付費項目打捆、包裝為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這句話也是明顯的指出了,不允許將政府付費項目包裝成了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言外之意,如果包裝成了不少量的使用者付費項目,就可以了。

(3)從實踐中,對于綜合類PPP項目,例如片區(qū)綜合開發(fā),其中有運營類的污水處理、文旅、醫(yī)養(yǎng)、也有沒有收益的市政道路、管網、環(huán)境治理等,這些項目彼此之間并不是具有多強的關聯性,甚至毫無關聯。如果不允許合成一個項目,那么像產業(yè)園區(qū)PPP項目、特色小鎮(zhèn)PPP項目就沒有存在的合規(guī)性基礎了,財政部PPP項目庫中的“城鎮(zhèn)綜合開發(fā)”類別就應該去掉了。

綜上,財政部的本意就是,你要是項目之間不具有關聯性也行,你必須做到使用者付費比例達到或超過10%,否則,你就不能入庫。如果你打包后達到或超過了10%,那么,我就允許你入庫,做合規(guī)PPP。

3、“使用者付費比例超過10%”實踐中難以掌握

這個問題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說過,這里簡要在說一下:

(1)對于壟斷性項目。首先我們說,使用者付費項目其實并不是簡單的一類,實際上是分成了兩類,一類是類似于污水處理、供熱、供水這樣的項目,我經常稱之為壟斷性項目,這類項目的特點是收益相對好預測,并且未來收益穩(wěn)定。那么,通常來說,如果設定了使用者付費占比指標,是比較容易預測出來到底未來收益是否能夠達到這個占比指標。

(2)對于競爭性項目。市場上存在很多與壟斷性項目形式完全不同的使用者付費項目,例如養(yǎng)老、醫(yī)療、文化旅游、養(yǎng)生等,這些項目既是在建成之前無法預測收益的,更是在建成之后無法確定收益的。如果我們設定了某一個項目的使用者付費占比(比如10%),那么,誰能預測出未來的收益呢?實際上是根本無法預測出來,可能大起大落、大喜大悲。只要財務指標一調整,就可以達到超過10%。因此,這個指標的設定根本就是在實踐中無法產生指導和衡量意義的,很多政府和項目為了滿足這個指標,把本來就無法預測的收益強迫來進行預測,最終很可能引起市場上的混亂。

三、強化財政支出責任監(jiān)管。。。。。。新簽約項目不得從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

【解讀F】

這是一個明顯的推翻財政部原規(guī)定的新規(guī)定,對此也沒有太多的爭論必要,財政部金融司負責人在近日就《意見》答記者問中已經闡述了原因:一是防止部分地區(qū)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大量安排PPP項目支出,“放大分母”,規(guī)避一般公共預算10%的硬性約束。二是政府性基金預算“以收定支”,且各年度收支規(guī)模波動較大、不確定性強,從中安排PPP項目中長期補貼支出,會增加財政支出風險,難以切實保障PPP項目合同履約。三是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主要償債來源,若再從政府性基金預算中安排PPP項目運營補貼支出,容易造成“一女多嫁”,不僅加大地方政府償債壓力,也不利于PPP項目本身的可持續(xù)。

這里我們要重點強調的是,對于片區(qū)綜合開發(fā)類項目,以前很多項目的設想是將本項目包含土地的出讓金形成政府性基金預算后,在統籌到本項目中,實現“土地出讓金從項目中來回到項目中去”,但是本次規(guī)定,明確禁止了這個模式。未來的綜合開發(fā)類項目,從土地開發(fā)角度,僅能通過周邊土地二級開發(fā)收益來進行投資彌補了。這將對三四線城市及廣大區(qū)縣級項目造成了很大影響。

四、加大融資支持。。。。。。鼓勵通過股權轉讓、資產交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盤活項目存量資產,豐富社會資本進入和退出渠道。

【解讀G】

這里提到的“股權轉讓”,是為了“豐富社會資本進入和退出渠道”,但是并沒有說是股權轉讓給新的投資人,還是可以轉讓給本來就是社會資本聯合體中的另一方。如果是后者,那么我們拍手叫好(原因參見“解讀C”),其實也是讓退出方獲得了退出渠道(盡管社會資本聯合體的另一方還繼續(xù)在PPP中,并且還需要負擔收購股權的責任);如果是前者,意義不大,因為未來誰也不知道:如果項目運營的好,自有新人愿意加入,無須政府“鼓勵”;如果項目運營的不好,“鼓勵”也沒有實際意義,還是盤活不了存量資產。

同時,還要說一點,PPP項目合同中,幾乎都會寫“社會資本方股權轉讓必須經過政府同意,方可轉讓”,那么,財政部的這個“鼓勵”的規(guī)定,又能如何起到作用呢?總不能要求地方政府在PPP合同中不得加上股權轉讓限制條款吧。

五、聚焦重點領域。優(yōu)先支持基礎設施補短板以及健康、養(yǎng)老、文化、體育、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領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

【解讀H】

“優(yōu)先支持”這個詞語如何理解?

(1)如果是從準許入庫的角度,前面已經有了合規(guī)性的要求,只要合規(guī)就可以入庫。那么,無須優(yōu)先支持。

(2)如果從投融資支持角度,那么應該在本條(一)(二)中體現,引導保險資金、中國PPP基金進入,但是在本款中沒有表達這層意思,那么到底“優(yōu)先支持”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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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債權市場會不會上漲

2022年12月債權市場會上漲。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會漲,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yè)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fā)行,并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截止2022年12月5日該市場的短期債券有了回升,且預計2023年即可回暖。

2022年債權轉讓如何有效

一、年 債權轉讓 如何有效?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guī)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按照《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 繼承 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 合同當事人 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3、 債權人 與受讓人須達成 債權轉讓協議 。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 轉讓合同 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 債務人 。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否以征得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各國的立法有三種不同的規(guī)定:一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是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義,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三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法國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條件。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 法規(guī) 規(guī)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薄睹穹ǖ洹返?1條規(guī)定,“債權轉讓如果系法律規(guī)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法律規(guī)定辦理債權轉讓必須經過批準、登記手續(xù)的,如果不履行相應手續(xù),債權轉讓無效。 二、債權轉讓需要通知債務人嗎? 各國民法對債權的轉讓是否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存在不同的主張。 一種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美國法實際也是承認合同權利的轉讓無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 另一種是通知主義。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 第三種是債務人同意主義?!睹穹ǖ洹返?1條規(guī)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和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guī)定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過于嚴格,不利于商品交換的發(fā)展。 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眱煞N立法有所沖突。實踐中如采用債務人同意主義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義又不利于交易安全。 因此,民法典確定的通知主義既承認了債權轉讓是債權人的處分行為,為債權人的自由處分提供了便利和保護,又保護了債務人不因債權人將債權轉讓于他人而蒙受不測之損害。“因債務人向誰清償 債務 于他并無多大關系。如果因轉讓而使債務人履行費用增加,則原債權人應當承擔。” 可見,如果債權人在轉讓債權的時候根本都沒有通知到債務人,債務人不償還債務也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只要滿足國家規(guī)定的債權轉讓的條件,那債權轉讓就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事實上,債權和債務都可以進行轉讓,但是,兩者在實際操作的過程當中有些流程是不太一樣的,同時有些特定的債權關系也不能隨便轉讓。

債權轉讓的特點有哪些,債權讓與有效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轉讓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那么,債權轉讓在什么條件下才能生效呢?哪些債權可以轉讓?哪些債權不可以轉讓?

一、債權轉讓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其法律特征如下:第一、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原債權內容的前提下,由原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出讓權利的主體是債權人;第二、債權轉讓的內容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權利;第三、債權轉讓,受讓的主體是特定權利義務關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權利相對義務的承載主體是原債務人;第四、債權轉讓成立,原債權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而受讓人作為新債權人與原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成立并生效,債務人對受讓人履行債務。

二、債權轉移合同生效的條件

1、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的轉移不會改變債權的內容。

2、債權的權利人與債權移轉接受人必須就債權轉移有關事項及問題達成合意。

3、所轉移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移性。

4、債權的轉移必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始對其產生效力。

5、債權的移轉必須合乎法律和符合社會公德,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guī)定,禁止利用債權的轉移來牟取暴利。

三、債權轉移的效力

1、債權由原債權人讓與第三人后,原債權人脫離與原債的關系,第三人取代而轉為債權人。

2、當債權發(fā)生轉移時,附從于其的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利息債權、 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一并轉移。

3、原債權人應把有關債權的全部證明問轉交給新債權人,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話書信等。

4、原債權人對債權的瑕疵,負擔保的責任。

四、哪些債權可以轉讓

可轉讓的債權應為有效存在的債權。如果轉讓的債權不存在或無效或已經消滅,多數觀點認為,轉讓合同因標的物不存在或者標的物不能而無效。但債權形成的前因行為的效力對債權轉讓合同不產生影響。

如形成債權的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使債權不復存在,該結果雖然直接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目的的實現,但依通說,只要債權于其轉讓時是確定的,其轉讓即應許可。

如果債權轉讓當時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將來某一時刻的到來,或某一條件的成就,有觀點認為這類債權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這類合同應區(qū)分附條件或附期限而分別處理,因為期限必然到來,而條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處理;附條件的合同如將來條件不能成就,則轉讓的債權自始不存在,所以將附條件的合同作為效力待定的合同處理為妥。其次,轉讓不得轉讓債權的,一般情況下,合同應按無效處理,但應區(qū)別不得轉讓債權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五、哪些債權不可以轉讓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有:

1、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類債權要么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么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扶養(yǎng)請求權、雇主對于雇員、委托人對于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2、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

目前,有的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讓協議中設置了禁止轉售條款,目的在于防止購買者炒作債權,通過對債權再度轉讓獲取商業(yè)利潤。

因受讓人既已經取得債權,雖雙方對于再行轉讓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著剝奪債權,受讓人再行轉讓的行為對出讓人構成 ,除非受讓人為惡意,再次受讓人仍可取得債權。主張第三人為惡意的,應負舉證責任。但如果債權轉讓合同有禁止轉讓的記載時,推定第三人為惡意。

3、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的,合同當然無效。

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guī)章形式出現,如財政部財金[2005]74號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yè)政策性關閉 計劃的國有企業(yè)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對于上述債權轉讓是否認定為無效,應結合相關債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考慮確定為妥。

標簽: 諸城財金2022年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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